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预警机制
3.2信息检测与报告
3.3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现场指挥和协调
4.3信息资源采集
4.4紧急处置
4.5医疗卫生救助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8公众动员
4.9鉴定与评估
4.10新闻发布
4.11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6.2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6.3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6.4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6.5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6.6教育、训练和演习
6.7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7.3修订时间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葫芦岛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燃气、道路交通、海上水上交通、铁路道口、重大食物急性中毒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市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承担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市政府、市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市应急管理机构与省应急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
进入III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立即投入运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葫芦岛军分区、葫芦岛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商、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负责人组成。
2.3.1市委宣传部
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和授权下,依据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协助涉事责任地区和部门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引导舆论,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3.2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防控等警力参与救援;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4)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伤残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5)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及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其它违法活动;
(6)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置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2.3.3市政府应急办
(1)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上报应急救援期间相关情况和信息;
(2)指导协助市安委办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3.4市安监局
(1)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对应急救援危害辨识与控制提供咨询和对策;
(4)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准备。
2.3.5市消防局
负责现场火灾抢险、消除泄漏和污染,制定和组织实施灭火方案,参与其它抢险救灾等社会救援工作。
2.3.6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的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3.7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施工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2.3.8市交通局
(1)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人员、物资的运输;
(2)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桥梁、道路的排险、修复工作。
2.3.9市卫生计生委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周边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3.10市环保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监测,提出环境和人员保护建议,负责对空气、水污染和土壤等环境因素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
2.3.11市质监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资源的信息。
2.3.12市工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登记的基本情况资料。
2.3.13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3.14葫芦岛海事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救援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
2.3.15葫芦岛军分区
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3.16葫芦岛供电公司
负责事故现场损坏的供电公司所辖设备的修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2.3.17各通信运营商
加强协调,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提供畅通的通信网络,尽快修复被生产安全事故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3.18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2.3.19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针对辖区内的事故隐患组织相关部门编写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II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等可能引发II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委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IV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当发生III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的,报市安监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③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⑥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II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IV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有可能造成IV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I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人签发,IV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签发。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即本预案的启动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批准、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启动市级各专项子预案由各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子预案,建议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给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进入III级响应后,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监局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启动市应急预案后,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与周边城市及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及时向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发生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市)区政府、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由市政府和安委办组织协调指挥。
如应急响应升为II级,报请省政府及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行动、策划、后勤、资金、行政等机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全力配合省政府及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办提出并协调实施。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注意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监测、鉴定与评估内容还包括:事故影响、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二次反应的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按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涉事责任地区和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并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责任地区和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新闻发布。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失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或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市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同时事故灾难地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安委办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高危险行业、交通运输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市主要危险源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征缴高危险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经费、事故灾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全市性的应急演练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安监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修订时间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应急响应流程图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