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直管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葫芦岛市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葫芦岛市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有效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的发生,规范全市非煤矿山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保障全市非煤矿山节后能够安全平稳地恢复生产和建设,制定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复产验收内容和标准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总局令第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 48号)以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标准。
(一)地下矿山复产标准
非煤地下矿山必须达到以下全部标准后方可复产,任何一项不合格都不得复产。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3、设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4、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或安全处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
5、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6、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生产或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7、“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设立培训档案。
8、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9、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1、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2、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3、必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级别在三级以上。
1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5、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各种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6、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7、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竖井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深超过50米的,要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专用人车要装设可靠的保护装置;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18、建立健全井下动火作业制度,有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9、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有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必须安装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20、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并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1、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要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2、按照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探放水人员,落实探放水制度。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并确保完好可靠。
23、为所有入井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确保每个班组配置一台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24、无重大安全隐患、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及设备。
25、按照《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葫安委办发〔2016〕92号)要求完成采空区建档并编制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逐步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
26、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
27、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有足够的消防用水,要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8、严格井上、下供电管理。向矿山供电符合供电部门相关规定;不具备双电源供电的按要求应配备备用发电机,实行双回路供电,井上、下供电分开;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局部接地符合要求;有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接地网。
29、加强顶板管理,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30、按规定安装使用“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31、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32、探矿工程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要求。
33、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34、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2号)的相关要求。
35、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36、其他关于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二)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复产标准
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达到以下全部标准后方可复产,任何一项不合格都不得复产。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3、设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4、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或安全处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采石场不少于1人)。
5、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生产或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设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10、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必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级别在三级以上。
1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各种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4、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5、严格供电管理,向矿山供电符合供电部门相关规定。
16、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且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生产生活设施。
17、实行湿式凿岩作业或安装完好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18、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19、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20、生产台阶高度、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切实加强边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采场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2、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并且爆破作业必须达到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设计要求。
23、露天矿山企业有外包工程,要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2号)的相关要求。
24、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5、其他关于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三)尾矿库复产标准
尾矿库必须达到以下全部标准后方可复产,任何一项不合格都不得复产。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3、设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4、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或安全处,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尾矿库不少于2人)。
5、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运行或建设,不得有超库容超标高堆积、高水位运行、逾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设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10、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必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级别在三级以上。
1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各种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4、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5、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放矿方式、坝坡比、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符合设计要求。
16、坝体坡面无严重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确保坝体稳定性。
17、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排洪、排渗设施且运行可靠。
18、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设施。
19、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
20、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21、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2、其他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二、验收程序
(一)企业申请。复产前,企业要对照复产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报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备案同意后实施整改,整改完毕达到标准后,向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提出复产申请。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验收。由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并聘请专家(或技术机构)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注意见后,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批准,方可复产(见附件1)。
(三)市直属企业向市安监局申请验收。由市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并聘请专家(或技术机构)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注意见后,经市安监局批准方可复产(见附件2)。
(四)进行督查抽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将批准复产的企业“验收项目签字表”,及时上报市安监局矿山科。市安监局会同公安、人社、国土、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验收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对地下矿山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达不到复产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县(市)区、开发区重新验收。
三、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人社、国土、工商、供电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及按照验收标准中涉及安监部门监管的内容进行验收。
(二)公安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中,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作业资质及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及火工用品等涉及公安部门监管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人社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中,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涉及人社部门监管的内容进行验收。
(四)国土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中,负责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性及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涉及国土部门监管的内容进行验收。
(五)工商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中,负责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性等涉及工商部门监管的内容进行验收。
(六)供电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中,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送电、变电、配电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供电部门监管的内容进行验收。
(七)专家(或技术机构):在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中,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现场验收及与现场相关的内业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复产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复产验收实施方案,酌情增加或减少参与验收的职责部门,落实“四个清单”,扎扎实实搞好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非煤矿山节后复产验收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不认真负责的技术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且不得在本市从事非煤矿山技术服务。
(三)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严格把关,对连续两次复产验收均未能通过的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范围;对进行复产前整改的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在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得使用火工品,如整改确需火工品的,必须经属地安监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
(四)存在无主采空区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葫安委办发〔2016〕92号)要求,制定无主采空区治理方案并按照计划实施采空区治理。连山区(杨郊乡、钢屯镇地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作为重点地区,要在确保无主采空区对周边矿山无影响的情况下,相关企业方可履行复产验收程序。
建昌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谷杖子、娘娘庙地区水害隐患整治方案在征得省安监局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水害隐患整治,完成整治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相关企业方可履行复产验收程序。
(五)批准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和建设,不得有“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及“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关于做好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葫安委明电〔2017〕1号)要求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产非煤矿山的监管,安排专人盯守直至企业获批恢复生产,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巡回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做好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葫安委明电〔2017〕1号)要求,我市复产验收工作在2月12日之后实施。
(七)市公安、市人社、市国土、市工商、市供电等部门要指定人员参与市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及县(市)区、开发区抽查工作,并于2月5日前将参与市验收及县(市)区、开发区抽查人员名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八)本方案复产是指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恢复生产;探矿工程、“三同时”建设项目恢复建设。
(九)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审批表(县区、开发区所属企业)
2.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审批表(市直属企业)
3.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复产验收项目签字表
4.非煤露天矿山(含采石场)企业复产验收项目签字表
5.尾矿库企业复产验收项目签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