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非煤矿山科
添加时间:2017-06-13
关于葫芦岛市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管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2月10日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相关内容补充到我市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标准中,补充内容如下:
一、地下矿山复产标准
停产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二、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复产标准。
1.凹陷露天采场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2.停产超过6个月的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三、尾矿库复产标准。
1.尾矿库无未经审批擅自增容和回采现象。
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3.停产超过6个月的尾矿库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四、请将增加的内容添加到相应复产验收项目签字表中,签字部门均为安监或专家。
五、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由县(市)区、开发区组织验收,市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重点抽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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