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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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7-01-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园区经发局,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安环局,局内有关科室,相关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了强化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和《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延期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规划〔2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反馈机制。市局相关科室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现场核查、报告评审和执法检查时,请将对评价报告的综合意见填写至科室对评价报告的综合评价表(见附件1),反馈至科技监管科,作为市局向省局报送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安全评价机构意见反馈机制。市局科技监管科每半年征求一次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有关科室和有关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作为报送省局年度检查评审安全评价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行政执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抽查、事故调查时,要倒查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失实报告,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要求,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公开的主体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上网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省局已经将辽宁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部署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对机构实施信息化管理。 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安全评价报告要严格实施评价报告二维码制度,凡未获得二维码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严格审核,重新申请,切实提高报告质量和可信度。安监部门要把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评价报告二维码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和少报或不报信息,确保网上公开和二维码制度有效落实。
五、 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切实规范从业行为。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附件3)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1、科室对评价报告的综合评价表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征求意见表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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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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