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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直管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综合监管科 添加时间:2017-02-24

市直管各企业、局内相关科室:

    为强化市直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市直管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做出以下部署,请遵照执行。

    一、市直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间节点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一)2017331之前,全面准确完成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录入工作,信息录入进度率、准确率要达到100%

    (二)2017430日前,各企业对通过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自动生成的检查表,逐条、逐项进行甄别、筛选,形成符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安全生产检查表,并将检查表报送至市安监局对口业务科室。

    (三)从201751开始,市直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检查表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工作情况通过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上报。

    二、对市直接监管企业负有监管职责的局内相关科室,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履职,加强对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工作监督管理。

    (一)组织对市直接监管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自查自报程序、隐患排查标准及检查表编制等内容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正确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二)掌握直管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工作的动态,通过监管平台线上巡查,对监管企业报送的隐患自查自报信息进行检查审阅,及时处理企业报送的信息。

    (三)鼓励企业实事求是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对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成效显著的,降低监督检查频次,提供上门免费安全服务等惠及政策。对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制度的;未按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的;连续3个月自报无隐患或填报信息不准的;未按规定频次开展隐患排查、故意隐瞒事故隐患不报被查出的等,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四)2017,市安监局将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时建立对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绩效考核制度,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评先的重要条件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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