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4年12月1日20时03分,南票区境内省道306线(锦赤线)46km+550m处发生了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葫芦岛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通知书》(葫安委督字〔2014〕2号)要求,南票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南票区安监局局长吕振军任组长,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交通局、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区总工会参加的南票区“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经济损失和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救援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2014年12月1日19时50分左右,醉酒后的王九军驾驶牌号为冀CFU289号黑色桑塔纳SVW7182CQI牌小型轿车,车内装载8人,自南票区黄甲屯沿锦赤线公路由北向南向居住地行驶,20时03分行至46km+550m处时,轿车前部至中部与被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锁扣在公路西侧的辽P6000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辽P302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左后尾箱下护栏发生碰撞,由于追尾,致驾驶人王九军及乘车人乔刚、王俊义当场死亡,乘车人李赞、乔野、乔子海、李铁、王九宁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南票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计卫、消防等部门联合启动事故救援程序。消防救援人员用无齿锯切割轿车主驾驶和副驾驶两侧车门,再用液压扩张器、液压顶杆和绝缘剪等工具进行营救,经过1个多小时的紧张救援,将人救出。除3名人员当场死亡外,另5名伤者被及时送往锦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12月1日22时左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车。
事故发生后,南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长张飚同志亲自安排部署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聂锦春同志为组长,区长助理史广成同志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信访局、交通局、安监局、计卫局、公安局、检察院、消防大队、金星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12.1”较大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组,全面做好死亡、伤者家属安抚工作。
12月2日,南票区政府召开由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办公会,通报了“12.1”较大交通事故情况,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严格规范交通执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已经对死者进行了赔偿,每人赔偿29.26万元,5名伤者中除李铁1人仍在医院进行常规救治外,其余4人已经痊愈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冀CFU289号黑色桑塔纳SVW7182CQI牌小型轿车和辽P6000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受损,3人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过核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
二、事故当事人、车辆和路面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当事人基本情况
1、王九军,男,51岁,冀CFU289号黑色桑塔纳SVW7182CQI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南安村头台屯75号,身份证号:211402196312054633,2010年9月1日葫芦岛市交警支队核发驾驶证,驾驶证号:211402196312054633,准驾车型:A2D,驾驶证在审验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经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公(葫)鉴(理化)字〔2014〕675号),送检驾驶员王九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97.08毫克,属于醉酒。该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李晶,男,31岁,重型半挂牵引车辽P6000C车主,个体运输业主,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双富路80栋16号,身份证号:211404198310317630。
3、李学州,男,51岁,运输个体户李晶当天临时雇佣司机,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前富村三组276号,身份证:210704196311157612,1998年8月20日葫芦岛市交警支队核发驾照,驾驶证号:210704196311157612,准驾车型:A2,驾驶证在审验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冀CFU289号小型轿车
冀CFU289号黑色桑塔纳SVW7182CQI牌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7年9月3日,登记所有人为赵九磊,强制报废期2015年9月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保险终止期:2012年12月30日,核定载客数5人,事故发生时实际乘坐8人。该车所有人王九军,出租转非。经葫芦岛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葫机司鉴〔2014〕第1203号),冀CFU289号桑塔纳轿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5-68km/h。此路段限速60km/h,属超速运行。
2、辽P6000C号大货车
辽P6000C号蓝色福田牌BJ4253SMFKB—S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晶,2010年8月17日初次登记,强制报废期2025年8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道路运输证年审已经过期。登记所有人为李晶的蓝色福运祥牌JJ9405XXY重型厢式半挂车,车牌号是辽P333C挂,2010年12月30日初次登记,强制报废期2025年12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道路运输证年审已经过期,发生事故时挂车悬挂的车牌是辽P3025挂。
(三)事故路面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306线(锦赤线)46km+550m处,事发路段南北走向,沥青路面,两机两非车道,双向行驶,路宽12.5米,机动车道中间有黄虚线分隔,单向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2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为白色实线分隔,事故路段路面完好、平坦,为直道,夜间无照明,事发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该段限速60km/h。辽P6000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所牵引的辽P302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车头向南,车尾向北,停放在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上,部分占用机动车道。
(四)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情况
1、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孟庆春,是具有法律授权的副科级行政执法单位,由南票区交通局和葫芦岛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双重管理,具体负责南票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和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南票区运输管理所下设2个基层站,3个稽查队。在编人员32人,具有执法资格24人。
2、马铭跃,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队长,主要负责南票区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管和对违规运输车辆的检查。
3、吴昊、王飞龙,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队员,主要负责南票区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管和对违规运输车辆的检查。
4、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全区的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全区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与安全;负责本区各种机动车辆的登记、审核、入户、管理、转籍等有关业务工作;负责本区驾驶员的登记、考核、管理、转籍等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处理路面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障车属单位、车主、人员的安全及有关利益;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5、付云铭,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黄甲勤务中队责任人,主要负责黄甲城区公路的路检、路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票区“12.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其性质为非运营性交通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依据南票区“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报告,王九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驾、超员、超速遇停放在路边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小轿车碰撞挂车尾部,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王九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李晶,辽P6000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业主。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下,仍然雇佣司机驾车上路,在其车辆被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暂扣后,不积极配合解决车辆被暂扣问题。
2、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在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进行检查时,因大货车司机没有出示道路运输证,拒绝接受检查,将车门锁上,离开现场,马铭跃稽查队将辽P6000C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所牵引重型厢式半挂车暂扣,没有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的规定,将车停放在公路上。
3、南票区交通局副局长兼南票区运输管理所所长孟庆春。2014年12月1日11时40分至12时左右,马铭跃稽查队在锦赤线46km+550m处对货运车辆执法检查时,因大货车司机没有出示道路运输证,拒绝接受检查,将车门锁上,离开现场,将个体运输业主李晶所有的辽P6000C号蓝色福田BJ4253SMFKB—S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所牵引的重型厢式半挂车暂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的规定,将车停放在公路上。孟庆春得知此情况后,对马铭跃稽查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管的这种做法,未能加以制止或及时纠正。
4、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黄甲勤务中队责任人付云铭。该同志是事故发生时的当班交通执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公路上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5、南票区运输管理所。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日常疏于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教育和管理,对货运车辆年检审查不及时。
6、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该单位疏于对道路的日常管理,因警力不足,没有专职的公路的巡查队伍,疏于对交通勤务人员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五、对有关责任者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1、王九军, 2014年12月1日20时03分,醉驾、超速、超员,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停放在路边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追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该人作为此次事故单位的主体,应该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但鉴于王九军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和相关行政处罚。
2、李晶,个体运输业主,在道路运输证年审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然雇佣司机驾车上路。在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暂扣其车辆后,不积极配合稽查队解决其车辆被暂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对其货车违规上路行为进行处理,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上路进行处理。
3、王飞龙,工勤编,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队员。将暂扣大货车停放在公路上后,没有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经初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如不构成犯罪,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吴昊,事业编,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队员。对暂扣大货车停放在公路上后,没有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经初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如不构成犯罪,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马铭跃,事业编,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马铭跃稽查队队长。对暂扣大货车停放在公路上后,没有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经初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如不构成犯罪,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付云铭,中共党员,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黄甲勤务中队责任人,负责辖区内道路秩序的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大货车扣在其管控的路段上所产生的重大隐患,对本次事故防范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建议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孟庆春,中共党员,葫芦岛市南票区交通局副局长,兼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所长。对马铭跃稽查队执法扣车后没有采取妥善保管措施的行为未能加以制止或纠正,对这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11号)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有关责任单位
1、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路上扣车后,没有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对监管人员疏于日常培训和管理,建议区安委会对区运输管理所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单位向区交通局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2、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公路上违规停车、扣车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对监管人员疏于日常培训和管理,建议区安委会对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单位向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公安分局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建议:
(一)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1、开展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教育,使广大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理念,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民主意识。
2、要对交通执法人员强化教育培训,使其详细掌握日常执法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严禁盲目执法、程序违法,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
(二)进一步规范全区道路货运车辆年审工作。
1、严把车辆年度审验关。区运管所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人员,对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使本地区所有运营性货车均在监管范围之内。
2、加强年审工作监督管理。要严把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从业资格、货运市场经营准入、安全生产监管等重要关口。对不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和车辆,要坚决清退出货运市场。
(三)切实加强道路路面秩序巡查。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优化警力部署,改进执勤执法方式,提升工作成效。要结合实际,加强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逻,严查严纠违法占道、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加大非法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力度。
区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在强化源头宣传教育前提下,要将“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非营运车辆的非法营运的查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超载、超限、车辆改装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防止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南票区“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2月4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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