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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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4-03-22
一、依据:《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证明,应提交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元的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事故应急救授预案(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配送服务能力和配送车辆说明。
6、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明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7、竣工验收审批文件(复印件)。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改、扩建)库房,应由市局出具。
8、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者实测图)和库区内部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9、《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整改确认报告》)。
1、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局组织审查组到现场审查。
2、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具备发证条件,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尽快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局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文件上报省局。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审查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
3、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省局处室负责人在《审查书》中签署意见。
六、审批与发证
1、申请审查材料一并呈报省局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填入《审查书》。
2、对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出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七、法定时限
二、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证明,应提交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元的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事故应急救授预案(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配送服务能力和配送车辆说明。
6、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明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7、竣工验收审批文件(复印件)。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改、扩建)库房,应由市局出具。
8、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者实测图)和库区内部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9、《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整改确认报告》)。
批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安全评价报告》应单独装订。
四、工作程序
申请单位先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出具意见。市局同意申报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表》一并上报省局;市局不同意申报的,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审查四、工作程序
申请单位先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出具意见。市局同意申报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表》一并上报省局;市局不同意申报的,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局组织审查组到现场审查。
2、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具备发证条件,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尽快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局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文件上报省局。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审查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
3、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省局处室负责人在《审查书》中签署意见。
六、审批与发证
1、申请审查材料一并呈报省局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填入《审查书》。
2、对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出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七、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和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和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和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联系电话:0429-3105813 投诉电话:0429-31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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