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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4-03-22
    一、依据:《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二、程序。
   (一)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应当提交《申请书》纸件及电子版。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企业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企业应当提交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复印件或清单;企业应当提交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危险性编制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复印件或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企业应当提交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正式文件或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应当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文件。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当提交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编制并发布实施的事故应急预案或其复印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二)受理
     我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由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合格后,由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我局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不受理其申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三)审查
     我局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1、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企业是否具备(或基本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综合意见。
      2、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发证条件,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指出问题的,企业和评价机构应当尽快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我局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我局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复审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经复审仍不合格的,我局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3、对于隐患整改需要一定条件或需要较长时间的企业,我局将对其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企业在整改完成前,应当采取有交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发证
      1、经我局审查同意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省局,由省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将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补正意见表》,该表通过我局转交企业,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
      2、复核完成后,将由省局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决定,对于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制证;对于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局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颁发通知书》将由我局领取并送达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到我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