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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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4-03-22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办证对象
由市审查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地下开采、露天采石场、采掘工程施工、地质勘探、尾矿库、矿泉水、采砂、小型砖瓦土开采企业。
三、办证基本条件
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经“三同时”验收合格,方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四、办证需提交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国土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尾矿库还需环保部门相关证明);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材料;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企业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证明;
13、安全经费的提取计划及落实情况。
14、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报告;
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原件备安监部门审查,并复印三份装订成册,由省、市、县安监部门备案。
五、办证程序
1、申请。企业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经初审合格后,向市安监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2、受理。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申报的材料后,当场给予受理确认,不能当场受理确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确认。
3、审查。(1)评价报告审查。(2)征求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安监部门意见。(3)文审。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4)现场审查。
4、申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省安监部门。
5、审批。省安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阅,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通知市安监部门是否批准颁发。
六、受理部门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科(股)。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科电话:3105818 310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