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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安监局三项)

文章来源:审批科 添加时间:2017-07-0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葫政发〔2017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718号)要求,同时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职权事项43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6项,暂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1项,取消其它行政职权事项15项,下放其它行政职权事项7项,另有4项行政征收取消或暂停征收。具体事项见附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其中,涉及市安监局3项内容。

序号

职权项目名称

行使主体

调整方式

调整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35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安监局

取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取消审核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90号)第31条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法定程序。

 

3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安监局

取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取消审查、验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90号)第323334条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法定程序。

 

37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监局

取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取消备案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90号)第313334条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