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函
文章来源:危化科
添加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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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函
葫安监危化〔2017〕1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函》(辽安监危化函〔2017〕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提供的网址,立即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人员和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重点危化品经营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请市直管危化品企业立即组织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集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二、请上述单位和企业务必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提高企业风险意识,要从以往的事故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及时排查消除本地区、本企业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管控,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请将《警示教育活动汇总表》于2017年8月1日前报送市安监局危化科,联系人:晁跃东,电话:3105813,邮箱:13354295051@163.com。
附件: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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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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