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兴高速“8.01”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4年8月1日,一辆运输碎石的车辆,在尚未竣工的建兴高速公路白塔乡至元台子乡路段行驶时,将一名绿化工人撞伤,于8月11日死亡。兴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并进行了现场勘查,认为这起事故发生于未建成的高速公路上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欲将此案移送安监部门。得知上述情况后,葫芦岛市安监局责成监察支队协调处理此事。8月18日,支队执法人员对该起事故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了调查,同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这起事故适用以下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鉴于此,此次事故非属《安全生产法》规定范畴,安监机关不予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据此,葫芦岛市安监局认定该起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兴城市政法委采纳了葫芦岛市安监局的意见,责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此案。
该起事故表面上是管辖权问题,但究其本质是法律适用问题,市安监局领导的准确判断和执法监察支队扎实有效的工作促成了该问题的圆满解决,既避免了因执法主体或管辖权不当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又为日后此类事故调查处理问题树立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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