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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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06-29
为汲取“6.26”吉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我市境内京沈高速公路419公里处翻车泄漏事故教训,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在当前正在开展的“夏季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开展一次为期两个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的重点是: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面行车秩序,严厉查处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违法行为。
通过整治,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秩序;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有序运行。
通知强调,各级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整治情况,研究整治措施。要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处。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市安委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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