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所授权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4-0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并成立葫芦岛市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所的通知》(葫编发[[[[2007]36号),现授予市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所如下行政执法职权: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三、负责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发放与管理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四、组织查处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参加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授权人临时授权的行政执法事项。
被授权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被授权人必须以授权人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被授权人不得以授权名义从事本授权内容范围以外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被授权人的执法内容、范围和过程等事项应自觉接受授权人的监督和检查。
四、被授权人不得将授权内容、范围转让或委托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被授权人由于违法或执法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时限:2010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