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葫安委发〔201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以上重点企业: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17〕24号)、市安委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的通知》(葫安委发〔2017〕15号)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此通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转发至直管企业)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方案
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17〕24号)要求,全省于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期间,省政府将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相关人员、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省内主流媒体记者,深入各市、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开展7项专题行活动。为了抓好落实,根据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紧密围绕“辽沈行”内容,我市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⑴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的企业、曝光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激发内生动力;⑵推进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各类重点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⑶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⑷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助力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⑸推进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各类企业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⑹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⑺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公共场所安全为重点,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预案间有效衔接。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下降”,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时间
此次“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从2017年6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胡 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家喜 市安委办常务副主任
张志金 市安委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委办专职副主任张志金兼任,市安委办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此次活动期间沟通协调、督导巡查、信息收集、情况统计、总结通报工作。
四、活动内容及责任分工
下列7项活动内容,既是全省“安全生产辽沈行”内容,又是我市“安全生产滨城行”内容,每一项活动内容的细化,其主旨就是防止国务院、省政府督导巡查我市时出现任何纰漏,防止“12.27”暗访事件再次发生。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曝光行。
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2016年“12.27”南票区煤矿暗访事件的沉痛教训,组织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家、媒体记者实施“明查暗访”,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商贸、军工、民爆、旅游、道路交通、海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设施、油气输送管道、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种设备、教育、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农机、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宗教场所、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并通过本地区、本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台、葫芦岛日报予以公开,曝光一批安全隐患,曝光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责任单位:各地区政府和管委会;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涉及煤管科、矿山科、危化科、重点行业科、园区科、执法监察支队)
(二)试点城市专题行。
我市是全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试点城市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工作:
1.遏制重特大事故方案制定情况。(责任单位:各地区政府和管委会;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涉及煤管科、矿山科、危化科、重点行业科、园区科)
2.企业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情况。(责任单位:各地区政府和管委会;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涉及煤管科、矿山科、危化科、重点行业科、园区科)
3.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5.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和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政府或管委会,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6.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经信、住建、交通、海洋渔业部门)
(三)改革发展调研行。
1.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将安全生产职责补充纳入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编委办;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规定在网上公布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由法规科负责)
4.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现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对策和思路,安全生产监管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保障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办法以及建设性意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办公室牵头,各县区和杨家杖子开发区安监局配合)
5.放管服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改革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如何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牵头,各地区安监局配合)
6.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困难以及对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由综合监管科负责)
7.目前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责任边界、履职内容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什么问题,如何界定失职条件,在维护和保障各级各行业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方面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牵头、各地区安监局配合)
8.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由综合监管科负责)
9.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现状及今后发展方向、建设需求以及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科技科牵头,县区安监局配合)
(四)《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宣讲情况;企业开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情况和执行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由宣教考试中心负责)
(五)科技强安专题行。
1.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要求,出台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局,其中,市安监局由科技科负责)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3〕511号)文件要求,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先进技术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应用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经信部门)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局矿山科和危化科)
4.“两客一危”车辆防碰撞技术、渔业船舶防碰撞技术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两客一危”由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由市、县两级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5.煤矿、非煤矿山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矿山科和煤管科;南票区安监局;县区安监局矿山科)
(六)监管监察执法专题行。
1.2017年度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审批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由法规科负责)
2.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媒体记者跟随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跟拍和纪实报道情况。(责任单位:各地区政府和管委会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安监局涉及煤管科、矿山科、危化科、重点行业科、园区科)
3.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双随机”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执法制度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由法规科负责)
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和“四个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局)
5.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局法规科)
(七)应急演练专题行。
1.各地区、各部门2017年矿山、危化品、公共场所等应急救援演练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中,市安监局由应急中心负责)
2.应急评估工作规范建立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局,其中,市安监局由应急中心负责)
3.应急救援补偿机制建立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局,其中,市安监局由应急中心负责)
4.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县区明确应急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局,其中,市安监局由应急中心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把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与今年其他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要层层建立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门的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详细的时间节点,确保7项活动统筹兼顾、全面推进。要保障经费投入,分解细化任务到科室,层层落实责任至人头,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切实将危险消灭在隐患之前、将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将所有隐患或问题控制在上级巡查督查之前。在此期间,市安委会将根据7项活动开展情况,以“四不两直”方式,适时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抽查,对活动组织开展不积极、效果不佳的地区和部门,根据《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进行约谈,同时,依据《2017年度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活动开展不合格的地区、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一经受到国家、省、市媒体曝光的,取消各类综合性评先选优资格。
(三)及时查漏补缺。“安全生产滨城行”7项活动中的具体内容,大多为年度考核内容、全省即将开展巡查和调研的有关内容,此次工作如果做足,在今后的各项考核、调研和巡查中,将大大减轻材料收集的精力。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条、逐项加以对照,认真加以落实,全面加以弥补。每一项活动、每一项内容,都要形成“闭环管理”,即:(一)(二)(四)(五)(六)项活动,要有文件、有检查、有隐患或问题台帐、有验收清单、有总结或通报等内容,同时,确保文件资料、音像资料齐全,做到查而有据;第(三)项活动内容中,1~3小项要有文件资料、网上截图等支撑,第4~9小项,要分别形成标准的调研报告。各项文件资料要分类装订存放,随时接受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主题,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传播作用,加强与媒体协作配合,组织各级新闻单位开展轰轰烈烈的宣传报道活动,形成全媒体、立体化宣传热潮,不断增强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有关此项活动的方案、总结、评分表、视频等上报工作,仍以5月23日市安委会印发的《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滨城行”活动的通知》(葫安委发〔2017〕15号)要求为准。
附件:1.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名单
2.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曝光参考内容
附件1:
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名单
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城乡规划局、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农委、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委、人防办、旅游委、质监局、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邮政管理局、消防局、葫芦岛通讯管理办公室
附件2:
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曝光参考内容
一、安全隐患曝光参考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3.已关停的工矿私自生产、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的;
4.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职工生命安全若干规定执行不到位的;
5.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6.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7.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的:
8.未按规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预案未编制、未备案,未组织演练的;
9.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安全工艺、设备、设施的;
10.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与校验、检修,设备带病运行的;
11.安全距离不够、安全通道不畅通、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的;
12.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3.水上交通不落实“六不发航”制度的;
14.道路交通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站不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的;
15.未认真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九大票证制度的;未按规定制订并严格落实检维修方案的;
16.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17.职业病防治制度不健全、职业危害防范措施不落实,防护设施缺乏或带病运行的;
18.其它安全生产隐患和制度缺陷。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曝光参考内容
l.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小冶炼、小化工、小机加、小采石场”等,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应关闭或关闭不到位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被暂扣证照,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将项目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租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用铜管扣件和起重机械设备的;
5.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6.非客运车船非法载客、非危货车船非法载运危险品,未经批准的码头非法经营的;
7.非法违法用工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