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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综合监管科 添加时间:2017-07-10

关于印发《全市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葫安委发〔2017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葫芦岛供电公司: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葫安委发〔201728号)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全市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到在建工程各个施工企业。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79

 

 

全市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当前,全市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现有房屋在建工程88365万平方米;在建普通干线交通工程10101.2公里;电力部门涉及线路运检维修、基建等在建工程71项。针对主汛期大风、暴雨、冰雹等极端天气明显增多,极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现就我市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线路检维修、基建施工等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在建工程重点环节的汛期安全管理

    (一)突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1、强化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围墙等安全管理。要及时加大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围墙等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测的频率,密切关注监测数据,做好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每次汛情过后,要及时组织对深基坑进行监测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要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进行汛前回访,对专家回访意见进行全面整改落实。要做好深基坑的排水、降水工作,将潜水泵、沙袋等防汛物资储存于施工现场,以备启用。强化对深基坑、地下暗挖、人工挖孔桩等排水设施的检查,应及时排除积水,避免因长期浸泡而造成的危害。

    2、强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塔吊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将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和独立高度严格控制在设计高度的80%以内。严格落实塔吊防碰撞措施,严禁多塔作业时塔吊之间发生碰撞和前臂可碰撞到建筑物现象的发生。要制定并完善塔吊汛期应急加固预案,各类应急加固器材储备齐全,应急队伍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技能熟练。要加强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管理,确保防坠安全器检验检测有效期在一年以内,且灵敏、可靠;防坠安全器到期未检验检测的施工升降机,一律严禁使用。要完善起重机械等防雷措施,按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并做好防雷接地。

    3、强化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抓紧制定临建板房、围挡墙的应急加固方案,备齐加固器材,重大汛情来临前,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板房、围挡墙可迅速完成有效加固。汛情中,要将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施工企业各项目部对临建设施及周边环境(包括基坑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路等)进行巡视,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预案有序撤离。对于地处危险边坡、低洼地带的临时工棚,要做好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4、强化脚手架、模板支撑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规范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汛前,要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基础、架体结构和拉结点设置,确保安全。

    5、做好持续降雨的后续工作。持续强降雨后,土体含水量已经饱和,因此涉及到与土方有关的施工,必须进行评估、论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

    6、黄色、橙色暴雨期间基坑、人工挖孔桩等涉及到土方的施工应停止;红色暴雨期间,要全面停工。

    (二)突出在建交通工程的安全管理

    1、驻地建设。项目部、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拌和站、预制场、工棚等选址是否安全可靠,避开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以下等危险区域。

    2、路基工程。高填深挖路段上、下边坡是否稳定;高陡边坡是否及时防护,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弃土场四周是否修筑必要的挡墙及排水沟,弃方边坡是否按水保方案进行绿化;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时巡查、定期观测,防护工作是否及时跟进;施工便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上、下边坡是否稳定,有无冲刷、开裂迹象。

    3、桥梁工程。基坑边坡坡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基坑顶面防排水设施是否完善,基坑顶面周边是否堆放弃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杂物,加大基顶压力;水中桩基础、墩柱施工作业,是否加强监测监控;模板支架基础周围是否设置排水及加固措施,防止基础泡水;施工便桥墩台上游是否设置防止水流冲刷、撞击设施,桥面高度是否高于近年最高洪水位。

    4、隧道工程。洞口施工是否按规定砌筑洞顶截、排水沟,并进行洞顶地表加固;是否按规定进行洞顶地表沉降监测,沉降是否稳定;洞内排水设施是否完善,洞内排水沟与路基排水系统是否连接顺畅,不冲刷路基坡面、桥涵锥体护坡等。

    5、施工现场。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连墙件、附墙杆、缆风绳等设施是否牢固。针对雨水的渗透、冲刷可能对基坑支护结构造成的不利影响,截水、地表水疏堵、排水和降水工作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用房是否安全可靠。

    (三)突出电力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1、对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2、对山区施工低洼地带、变电建筑构筑物,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线路交叉跨越点树障清理和跨越架搭设等项目进行检查,加强易发地质灾害(如洪水、泥石流等)区域的监控,对影响汛期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提前进行消缺和整改,确保汛期施工安全。

    3、针对汛期电杆经雨水冲刷、浸泡,杆基易松软现象,要求采取碎石回填土、混凝土、卡盘等措施加固杆基,采取临时杆架、临时拉线等措施加固杆身,确保登杆作业安全。

    4、对于汛期电力基建工程,如:材料运输、土石方工程、杆塔三盘基础施工、杆塔组立等,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强降雨期间要停止施工。

    5、汛期遇有台风、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天气,需要线路运行检维修时,必须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批准后2人以上一组,并与派出部门保持通信联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自救器具和药品及足够的照明工具;砍剪树木、测量、带电线路杆塔上作业等,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在下列紧急状态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因洪灾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导致发生一般电网事故时;因洪灾造成市区任何一个35KV及以上变电站停运或35KV及以上线路断线倒杆时;当地政府宣布进入级紧急防汛预警响应时。

    二、明确防汛工作时限,建立三级预警制度

    (一)明确防汛工作时限

    按照常规,我市防汛时限划基本分为汛期、主汛期、紧急防汛期三个时段。

    1、汛期:61920(可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延至9月末)。

    2、主汛期:720820

    3、紧急防汛期: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抗洪抢险期间。

    (二)建立预警制度

    结合汛期在建工程防汛工作实际,应当由低至高实行灾害性天气防汛抢险黄、橙、红三个级别的预警制度:

    1、三级黄色预警。指灾害性天气预报为中雨、24小时降雨1025mm3小时降雨≤15mm。接到预警后,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做好防汛准备,全面做好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并根据雨情协调各工地尽量减少降水水泵开启数量直至停止降水。

    2、二级橙色预警。指灾害性天气预报为大雨、24小时降雨2550mm3小时降雨≥1525mm。接到预警后,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深基坑、塔吊等设施进行重点防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并根据雨情协调各工地尽量减少降水水泵开启数量直至停止降水。

    3、一级红色预警。指灾害性天气预报为暴雨、24小时降雨>50mm3小时降雨>25mm。接到预警后,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等各项安全措施,对深基坑、塔吊等设施进行重点防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所有施工现场停止施工。

    三、认真落实在建工程防汛要求

    1、成立在建工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强化在建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安委会成立以胡伟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分管领导、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和葫芦岛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在建工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工信、住建、交通、电力部门,也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要参照三级预警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电力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在建工程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分别制定在建工程防汛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及时组织演练,确保发生危险时及时启动,将损失降到最低。

    3、全面落实安全防汛设施。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急设施设备要准备齐全,大型设备可采取与固定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方式来配备,并符合应急救援要求。深基坑现场要求配备发电机、水泵、沙袋、铲车、钩机、照明等应急设施设备。各主管部门的抢险救援应急设施设备可采取自购、租用或与施工现场共用等方式来储备,每个行政区域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点必须满足于实战要求。

    4、落实防汛值班制度和通讯保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电力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宿制度和通讯保障,协调各相关实施主体在汛期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防汛值班值宿人员不得漏岗,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坚守工作岗位,及时了解、掌握汛情和险情,出现汛情和险情,要立即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开展施工现场防汛工作大检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电力部门,要立即开展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防汛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组织机构建立情况、防汛制度落实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应急物资准备情况及施工人员教育情况等。

    6、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电力部门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防汛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在抢险指令下达后,不作为及由此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防汛工作准备不充分,影响防汛抢险任务完成的;延误抢险时间或抢险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责任人进行逐级问责,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