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安委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安排部署,全市从现在起到10月末,利用4个月时间,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克服“厌烦、埋怨、畏难”情绪,立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详细分解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11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全面巡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三下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及责任分工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通知要求,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覆盖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是:
1.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组织。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销售和烟花爆竹批发等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港口危化品排查整治由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组织;危化品废弃环节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
3.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商场、餐饮等商贸流通环节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
4.军工、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由市工信委牵头组织。请市工信委以书面形式,抓紧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军工企业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确保此次大检查活动无死角。
5.旅游:由市旅游委牵头组织。
6.道路交通:客运、货运和公路、隧道、桥梁等方面,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路面管控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校车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旅游客运由市旅游委牵头组织。
7.海上交通及商业港口码头:海上交通由葫芦岛海事局牵头组织;商业港口码头由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组织。
8.渔业码头及船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
9.建筑施工:由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人防办、工信委分别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牵头组织。
10.城镇燃气:由市住建委牵头组织。
11.市政设施(含园林绿化、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由市住建委牵头组织。
12.油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城市燃气管道由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压力管道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厂区内管道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
13.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市消防局牵头组织。
14.特种设备: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外的特种设备排查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排查整治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
15.水利及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
16.教育安全: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
17.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
18.农机、农产品加工、畜牧、粮食:由市农委牵头组织。
19.通信行业: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
20.文化场所:由市文广局牵头组织。
21.涉氨制冷:由市安监、质监、商务、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牵头组织。
22.粉尘涉爆:由市安监、商务、工信、环保、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分别牵头组织。
23.受限空间:由市安监(矿山、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工信、住建(市政工程、城镇燃气、污水处理、建筑施工)、交通(隧道工程)、质监(特种设备)、商务(餐饮)等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24.动火作业:由市安监、工信、住建、交通、质监、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25.民族宗教场所:由市民委牵头组织。
26.气象安全:由市气象局牵头组织。
27.电力:由工信委牵头组织。
上述27个检查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别做好大检查工作,确保无盲区、无死角。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各类企业共性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①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②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③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④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②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③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①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③矿山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②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③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①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②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③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⑤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⑥汛期安全应急保障措施制订与落实情况。
各行业领域企业作业现场具体检查内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企业的类型和特点,分别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检查方案。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检查内容。
详见“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 (附件2):
1.共6大项32小项,为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检查内容,由市、县两级安委办收集汇总详细的备查资料。
2.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附件2”自行进行分解责任,收集汇总备查资料。除“附件2”中第五大项第①②小项中部分资料上报市安委办外,其他备查资料无需上报,由本地区安委办自行汇总留存,随时接受检查。
3.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附件2”责任分工,做好自检自查、各项资料准备工作。
4.各地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务于8月20日前,将需要集中装订的资料上报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装订。
四、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底,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7月12日至31日)
1.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政府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3.各类企业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8月1日至31日)
1.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
3.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市安委会、各地区在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
5.此次大检查纳入8月份省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一并进行通报,并对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9月1日至10月30日)
1.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突出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
2.省安委会将此次大检查活动纳入8月份对我市巡查内容,并于9月份,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对各地区开展综合督查,届时,省安委会将对此次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占年度考核总分10%);市安委会也将参照此标准,对各地区、各部门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大检查不仅是一项政治性任务,更是对各地区、各部门一次严峻考验,市政府成立王力威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安监、发改、工信、教育、民委、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港口口岸、农委、水利、海洋渔业、商务、文广、卫计、人防、旅游、质监、气象、葫芦岛海事局、邮政管理局、消防、葫芦岛通信管理办公室均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也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述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恪尽职守、忠实履责,共同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决不允许“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
(三)强化协调联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情况交流等工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确保大检查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搞好统筹结合。此次大检查内容,多数为省政府巡查相关内容,对此,要将省政府安全生产巡查迎检工作、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电气火灾专项整治、高层建筑消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滨城行”7项活动等,与此次大检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克服厌烦、埋怨、畏难“三烦情绪”,科学施策、有效应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五)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要扎实抓好大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将各环节的文件、档案、台账、清单等工作见证材料分类整理,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风险与管控措施明晰、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发挥好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作用,落实案件查处和奖励制度,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
(八)科学利用好“四张清单”。为了减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工作压力,科学规范“四张清单”,《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式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葫安委发〔2015〕17号)宣布作废,各级安监局可以将“检查任务清单”用“现场检查方案”代替;“隐患和问题清单”用“现场检查记录”代替;“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清单”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代替;“复查验收清单”用“整改复查意见书”代替(详见附件4、5、6、7)。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如果没有此类执法文书,可参照此模板自行制定。
(九)按时上报有关情况。①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务于7月20日前,以邮寄或专人送达形式,将大检查实施方案正式文件和动员部署情况(加盖公章)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8月20日前,以传真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③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加盖公章后,于9月20日前,以传真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④10月20日前,以邮寄或专人送达形式,将加盖公章的大检查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含附件3汇总表)。
有关信息或材料报送情况,市安委会将随时进行通报,3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葫委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3105808(传真)、3105850
联系人:①由丁晓东、孙健负责;②由贺亮负责;③由池冰负责;④由张超负责。
安委办邮箱:hldawhbgs@163.com
附件:1.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
3.安全生产大检查调度统计表
4.现场检查方案(样式)
5.现场检查记录(样式)
6.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样式)
7.整改复查意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