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居民住宅发生燃气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4-05-20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居民住宅发生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安监管呈〔2007〕57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由于居民个人使用燃气设备不当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故,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二、由于燃气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燃气管道是由于燃气企业或者其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应计入生产安全事故,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则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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