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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 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4-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葫委发〔2014〕15号)、《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葫委发〔2016〕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依照职责或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七条 两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
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九条 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三)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
(四)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六)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负责与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落实责任;
(七)负责审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八)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九)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
(十)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当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十一)半年组织一次安全专家组会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
(十二)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监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和对安监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三)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法制宣传月”活动,采用发放手册、光盘、宣传单、电子屏播放等手段,进企业、进村屯社区家庭、进机关学校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十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安全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政策及实施办法;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负责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监督检查,落实上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
(十六)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坚持对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十二条 两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四)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两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研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3〕36号)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及上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预警;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安全工作对策建议。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负责督促监管行业企业做好宣传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隐患识别、应急处置逃生等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集中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协调媒体宣传工作。宣传各级政府安全会议精神及落实情况,开设安全知识课堂,聘请相关记者为安全监督员,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监督和曝光。
3、负责新媒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创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网站,整合连接国内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优质资源,面向企业员工、群众进行基础宣传教育培训。申办运行葫芦岛市专业(行业)安全微信公众号,传播安全信息。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教育培训大纲,指导教育培训内容,保证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工作。
2、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4、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和居民安全教育工作。
6、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
7、各级党校负责将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列入课程,驻葫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开设安全知识和应急防范课程。
8、新闻媒体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公益新闻内容。
(五)负责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1、科学制定执法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
2、依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针对企业性质、安全管理实际状况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落实“四个清单”制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根据监管任务的特点和要求,有效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联合检查、随机检查、巡视检查等安全检查活动。
5、创新监督检查模式。组建葫芦岛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需要检查组可以配备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采用互联网技术,建设电子隐患排查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智能化。
6、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主要(分管)负责人要定期深入一线,加强对安全检查督查工作领导和指导。
7、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四章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
(四)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五)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制
 

 
葫政办发〔2016〕5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