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6〕194 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 月 5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安委〔2016〕7号)、《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葫委发〔2016〕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5〕36号)、《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葫政办发〔2016〕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的安全监管理念,以强化履责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开展巡查工作,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以巡查下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重点时段市安委会派出巡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可延伸巡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重点企业。
(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深入各地开展巡查,了解、掌握实际落实和执行情况,着力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巡查组应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由被巡查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三)注重巡查成果应用
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市安委会报告,做为各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巡查组人员组成
(一)巡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5-—7人。
(二)巡查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分别由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巡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等情况。
(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督促、支持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
(五)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等情况。
(六)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情况。
(八)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各地区负责与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
(九)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情况。
(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十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3〕3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者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59号)等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及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
五、巡查方式与程序
(一)巡查方式
巡查组对巡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现场问询有关情况、现场反馈,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表态发言。
(二)巡查工作程序
1.市安委办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和部门。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 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或部门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部门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 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及时向被巡查地区或部门反馈巡查意见。
4.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表态发言。
5. 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视情况向被巡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作为地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地区,按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并通报全市。
6.被巡查地区或部门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备案。
六、组织机构与保障
市安委办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安委会专家委员会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巡查工作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相结合,统筹安排。
(二)开展巡查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如实了解情况,反映问题。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
(四)被巡查地区和部门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或者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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