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巡查督导”活动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1日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发现和整治一批安全隐患,但从前期督查、检查情况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着“落实大检查措施层层衰减、工作抓得不实、走形式走过场和未能解决好隐患治理最后一公里”等突出问题。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条、《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葫政办〔2016〕194号)等相关规定,决定以“暗访”方式,开展一次“巡查督导”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查督导主要目的
通过“暗访”形式的巡查督导,检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情况,检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严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巡查督导时间安排
2017年3月6日至3月30日。
三、巡查督导组人员组成
组 长:王爱臣 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副县级支队长
组 员:丁晓东 市安监局综合监管科科长
李子富 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孙世军 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大队长
蹇文涛 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干部
包立新 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干部
专家:4~6人
四、巡查督导主要对象
结合季节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此次暗访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安监、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港口口岸、农委、文广局、卫计、商务、质监、消防局、通讯、邮政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或单位。
五、巡查督导主要内容
(一)企业(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1、是否接到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文件;
2、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进行研究部署;是否印发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有具体工作和责任分工;
3、企业(单位)自查时,是否建立隐患和问题清单及台账;
4、企业(单位)是否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5、《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安委发〔2016〕32号)“大检查主要内容指导意见”中的“共性内容指导意见”所列的关键项。
(二)作业现场安全方面。
实地检查各类企业(单位)作业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详细内容主要参照市安委会下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安委发〔2016〕32号)“大检查主要内容指导意见”中的“专项检查内容指导意见”所列的关键项。
六、巡查督导主要方法
(一)每次巡查督导出发前,由巡查组各组组长通知受检企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到安监局候等,对接后一起前往受检企业或单位。
(二)听取受检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简要工作情况。
(三)对照“企业(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巡查内容,逐项查阅相关见证文件资料。
(四)依托专家力量,对照“作业现场安全方面”的相关内容,现场检查作业现场或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反馈意见。
1、现场填写“安全生产巡查督导意见书”及“隐患和问题清单”, 首页由巡查督导单位存档备查;另2页可为复印件,交由被巡查督导企业(单位)、企业(单位)监管部门分别各自留存一份。
2、巡查督导意见栏,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时限;同时,要注明“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复查验收,并将整改销号情况及时报市安委办”的字样。
3、安委办巡查督导人员和专家、被巡查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企业(单位)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人员,要在“安全生产巡查督导意见书”上进行签名。
(六)制发巡查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巡查督导结束后,2个小组要分别进行总结,提交“巡查督导情况报告”,由市安委办汇总后,形成总体通报,履行签批程序后进行印发,并抄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巡查督导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典型做法、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工作建议“三个部分”,并附有被巡查督导企业(单位)的隐患和问题清单。
七、巡查督导要求
1、请上述部门务于3月3日14时前,将各自直接监管的市属以上企业(单位)名单(名称、具体位置、企业单位联系人手机)和部门联系人名单及手机号码上报到市安委会办公室。
2、巡查督导组原则上划分2个小组,巡查督导组组长根据上述部门上报的企业(单位)名单进行分组,并划定各组巡查督导企业(单位),专家配置情况和所需车辆等,可由巡查督导组组长统一与专家办和局办公室联系。
3、此次巡查督导以“暗访”形式进行,巡查督导前,各小组和部门参与人员不能提前告知受检查企业或单位。
4、巡查督导期间,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了解情况、如实反映问题。
5、上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次巡查督导工作,督促各自的直管企业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或者向巡查督导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安委办联系人:丁晓东、贺亮;电话:3105808、3105850
电子邮箱:hldawhbgs@163.com
附件:安全生产巡查督导意见书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