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17〕3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需要。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公益宣传重要内容。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形成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各行业、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制度制定、行政许可、国资管理等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明确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各市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逐一明确并落实行业监管、专业监管的责任部门,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无缝隙、全覆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综合考虑企业的隶属关系、生产规模、安全风险和工艺技术复杂程度,以及下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等因素,合理划分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其中,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由市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高危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应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由乡镇(街道)负责。在村屯、社区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发挥基层网格员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的职能,宣传安全知识、劝阻不安全行为、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信息,跟踪反馈治理落实情况。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和工作标准等内容,实施责任落实情况考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化管理层和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规定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大型企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领导层增设安全总监,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高危行业企业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风险津贴,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水平。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在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承诺公告、员工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卡制度。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关键性指标的刚性约束;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对年度考核达标以上的单位予以奖励,考核结果要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省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腐败行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九)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力量,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司法、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生产监管、人防、畜牧、通信、邮政、气象、铁路、海事、能源(电力)、民航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实现一体化监管执法。
(十)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调整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承接好移交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市、县(市、区)要加强监管力量,充实专业监管人员;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按照国家顶层设计落实好海洋石油、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经费、车辆、装备等执法保障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齐专业监管人员,保证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明确港区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
(十二)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与国家、省有关部门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依托公安消防、大中型矿山、石化企业建设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在大型特殊救援装备配备、救援队伍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县(市、区)和化工园区依托公安消防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落实社会化救援队伍应急补偿机制。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三)健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立法规划。加快推进制定修订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与监管需求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衔接融合。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四)完善地方标准体系。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并组织起草、实施和监督执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审查、发布。以高危行业为重点,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地方标准,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省情积极借鉴实施先进标准。
(十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把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设计安全关,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重点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严格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现有煤矿生产能力。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最低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不予审批。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及省具体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六)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和每个月具体检查实施计划,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对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和其他高风险企业加大检查执法频次。制定检查任务清单(检查表),细化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照单对标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保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保障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按标准配备到位。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装备经费、运行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进一步优化调整各级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结构。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在岗人员每3年轮训一次。重视安全监管执法干部的提拔使用,采取上挂下派、交叉任职、培训进修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干部锻炼培养。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监察岗位人员岗位津贴,办理相关人身保险。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
(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向批准部门反馈。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对于案情复杂、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由上级政府组织调查;对于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事故,由相关政府和部门协同调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所有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强化基础研究,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条件和准入要求。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能等政策和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手段,推动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的企业主动退出,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方式,推动行政区域内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提高风险预控与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定期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与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管控层级,制定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落实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制定分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动态监控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合理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城市建筑、交通、管网、消防、排水排涝等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定期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在安全宣传、安全巡查、信息联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四)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跨海大桥、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在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上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整治行动,制定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逐步淘汰老旧、木制渔船。
(二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依法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建立完善质量抽查、问题通报、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机构考核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工伤保险预防资金作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六)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推广和应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安全产业发展规划,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 大对安全产业投入力度,促进安全产业集聚和发展。
(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把安全科技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规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建设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技术研究中心。围绕安全生产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积极推动开展安全生产共性技术问题、重特大事故监测预警与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坚持开发与应用并重,加强产学研结合,打造功能完整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链,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信息装备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海洋渔业、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危险工序和环节应用。
(二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互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按照国家统筹规划,集成整合现有业务应用系统,集中管理安全生产数据资源,构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张网”,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构建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交流企业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
(二十九)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相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服务。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理服务机制,引导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拆除、动火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监理及监护。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加强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落实国家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实施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银行、保险、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依照规定落实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三十一)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必须接受专项培训。县(市、区)建立实施村、社区负责人和安全网格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开设安全相关课程。把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等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适时组织专题报道,发挥安全培训教育场馆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加强舆论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安全问题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件曝光力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作用,做好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对接,完善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机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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